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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組 - 行政公告 | 2010-08-24 | 點閱數: 1157

依據 98 年 2 月 26 日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
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針對 99 年度新增地方教育事務
統合視導訪視項目修正上開要點第七點第三款,學分、學
位及研習時數採計自換發日起五年內有效及第八點第二款
每學年度每位國中教師至少應參加研習 30 小時。

各校並應於辦理換證前檢視校內教師進修情形,符合標準
並達各校進修研習時數第一名者核予嘉獎一次,另本處將
依各校進修情形,列為補助進修研習相關計畫經費優先對
象,未符標準之教師請各校先行以電子郵件郵寄至 teach
(teach@mail.cyc.edu.tw)信箱,再由本府教育處行文至
所屬服務學校列入鼓勵教師優先輔導進修之依據。